在現行的勞動基準法當中,已無關於員工「試用期」的相關規定,原本在施行細則中關於「試用期間不得超過四十日」等條文,也已於民國86年6月12日刪除了。所以至今依然有許多人對於試用期的相關規定有許多疑惑,就讓我們來好好了解一下吧! 還可以約定試用期嗎? 試用期的時間一定是三個月嗎?試用期能否延長?試用期不合格要給資遣費嗎
勞動部宣布自2022年元旦開始,基本工資將調漲5.21%。月薪制24,000元調漲到25,250元;部分工時人員(PT)也從最低時薪160元調漲到168元。
各位老闆準備好了嗎?調整後人事成本究竟會造成多少影響呢?
過去企業在人力的調配上,往往在不經意間違反了女性夜間工作的規定。包括知名的大賣場家X福及老字號的中X航空公司都曾因違反女性夜間工作的規定而被開罰。就在2021年8月20日,大法官釋憲認定勞基法此項規定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,應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。
因為想要申請政府的補助,剛好認識一位媽媽介紹的朋友願意來工作,由於當時該位員工還在國外,但公司又想要先申請政府補助,於是就說好先幫這位員工投保勞健保,並且開始做薪資帳,員工也同意,事後員工在今年1月底才開始「真正的任職」
結果後續員工的配合度極差,表現不佳….
很多企業主擔心聘請員工之後生意量不如預期,若需要資遣員工又受許多法規的限制,並且會增加公司資遣費的支出,但不增加人力卻又無法負荷業務需求,形成了進退兩難的窘境。於是就有公司跟員工採用半年或一年一簽的方式,於勞動契約到期時再決定是否續約。
但真的可以用這種方式跟員工簽約嗎?其實可能已經觸犯了法律的界限!
相信中小企業主或人資主管,如果某天突然收到來自勞工局或勞保局的來函,被要求實施勞動檢查,一定是場最不想遇到的惡夢
然而一般中小企業為何會遇到勞動檢查,其實絕大部份原因都是來自於檢舉,畢竟主管機關的人力都是有限的,針對大型公司的檢查專案其實已經負荷很重,更別說要抽空主動檢查中小企業了…
公司企業或工廠在經營的過程中,難免會因為營運狀況改變、景氣問題、不可抗力之因素等(尤其是現在遇到非常時期:疫情黑天鵝),導致企業無法繼續營運而必須適度調整人力故資遣員工。又或者基於人力績效管理考量,解僱無法勝任者。
事情是這樣的,有一個餐飲業的老闆跟我說他上個月遇到勞檢了!!
因為一直秉持著幸福企業的理念,所以老闆不只依照勞基法給薪、給假,甚至還優於勞基法計算加班費及特休。這樣奉公守法、愛惜員工的老闆卻被開罰了!!
開罰的原因是:「使勞工延長工作及使女性夜間工作,卻未經勞資會議同意」
每間公司都需要,卻常常被忘記
了解一下勞資會議吧!
大多數老闆都在流傳:員工人數不到5人可以不用幫員工保勞健保。這是對的嗎? 法律規定老闆到底該為員工投保哪些社會保險?